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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重庆证监局披露了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庆证监局称,经查,华创期货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不合理,个别人员收入实际递延支付比例不足40%。
二是未严格执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如在2022年12月前未对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是否超过该资产的25%实施有效监控,2022年12月后实施的有关监控未留痕;管理的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债券逆回购时,个别债券的质押比例超过公司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质押比例上限。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九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华创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证监局要求,公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提高合规风控水平,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第四十一条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九条显示,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证券逆回购交易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华创期货官网显示,华创期货成立于1995年,公司注册地为重庆,系华创证券控股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投资咨询及资产管理业务的全国性综合金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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